园区简介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于1992年7月,1993年5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全省首批省级开发区, 1995年2月,省政府批准了一期8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皖政秘199518号)。目前,8平方公里区域已经基本开发完毕,规划中的3纵4横,计20公里主干道已全面开工建设, 2004年年内全部完工,全面实现“七通一平”。近年来,开发区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方针,力求规划高起点、建设高速度、经济高效益。目前,开发区基本实现了“以铜材深加工和电子信息材料为主导,纺织和精细化工为特色”的产业定位目标。
目前,先后已有意大利、德国、美国、葡萄牙、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兴业,初步形成了以铜都铜业、精达股份为代表的铜材深加工,以铜峰电子、三佳模具为代表的电子基础材料加工业,以华源麻业为代表的纺织服装业,以毕克化学、德国西瓦为代表的精细化工产业。2011年4月1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铜陵市第一个获批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升级将进一步增强铜陵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的吸引力,进一步提升铜陵市良好形象。
周边配套
经开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承载能力持续加强。现有区域面积40平方公里(可用面积33平方公里),已完成开发建设30平方公里。已建成道路90公里,建有110KV、220KV变电所6座、污水处理厂2座(其中PCB污水处理厂一期日处理能力5000吨,二期日处理2.5万吨;日处理3000吨PCB固废危废项目也已经建成;城北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日处理废水1.5万吨),在建2×25MW备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并拥有专用铁路线和码头,保税仓库、物流、酒店、医院、学校等服务配套功能完备;建有中小企业标准化厂房35万平方米、科技孵化器8万平方米、员工公寓7万平方米;建有国家级铜铅锌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等27个国家及省级研发机构;全国首家国家级PCB检测检验中心已获批建设;拥有一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国家千人计划的全国知名铜产业领域权威专家。经开区区域内高校资源丰富,建有铜陵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安工学院、技师学院等多所高校新校区,可为企业提供各类人才和劳动力资源。
政策优惠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七通一平”标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用地,并根据具体项目的投资密度实行区别定价,最高可享受零地价优惠待遇(详见土地价格表)。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旨在促进外来投资的详细优惠政策(铜政(2003)30号文件),外来投资者还可对照文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主要条文节选: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
(一)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条
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市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的投资。
(一) 新批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属第一、第二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属第三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30%给予奖励;软件设计开发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二) 鼓励来我市兴办环保、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以及与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相关联的铜加工、电子、精细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和项目。对上述各类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四) 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改造,其项目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贴息政策。
(五) 外来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治污投入400万元以上的,从污染治理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
(一) 资产重组后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二)资产重组后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的新增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20%给予奖励;
(三)资产重组前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重组后亏损弥补按税法规定办理。